《自由文化》的翻译:引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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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没有一个单独的发明者。也没有一个标志它诞生的黄道吉日。然而在一个很短的时间里,互联网成为了普通美国人生活的一部分。根据皮尤互联网和美国生活项目[a]的报告,连接互联网的美国人口从2000年的49%上升到2002年的58%。到2004年底,这个数字会远在全美人口的三分之二以上。

随着互联网融入日常生活,它改变了一些事情。有些改变是技术上的——使得通讯更快捷,降低了收集数据的成本,等等。这些技术上的变化不是本书的重点。它们是重要的。我们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它们。但是它们属于那种只要我们都把网络掐掉就会消失的问题。它们不影响那些不使用互联网的人,或者至少不直接影响到他们。它们会适合一本写互联网的书。但这不是一本写互联网的书。

其实,这本书是写互联网的一种超越了互联网本身的影响:对于文化如何形成的影响。我的论断是,在这一过程中,互联网引进了一种重要的、未被意识 到的变化。这个变化会快速改变与美利坚合众国同样古老的传统。大多数人,如果他们意识到这个变化,会拒绝它。但是大多数人甚至还没有看到互联网引进的这个变化。

通过区别商业和非商业文化、和各自对应的法律管理,我们可以来粗略感觉一下这个变化。我说的“商业文化”是指我们的文化中那些用来生产出售的部分;“非商业文化”指其它的部分。当老人在公园或街角闲坐,为孩子们和其他人讲述故事,那是非商业文化。当诺亚·钱斯特出版他的《读者》或乔尔·巴洛出版他的诗歌,那是商业文化。

在我们历史的初期,和几乎贯穿我们传统的全部,非商业文化基本上是不受管制的。当然,如果你的故事太下流或者你的歌曲干扰和平,那么法律也许会介入。但是法律从来没有直接操心过这种形式的文化创造和传播,放任其“自由”。普通人分享和转变他们的文化的普通方式——讲述故事、重排剧院或者电视上的节目、参加爱好者俱乐部、交流音乐、录制磁带——都不受法律干预。

法律专注的是商业性的创作。开始只是一点点,后来大幅度的——法律通过授予创作者对其作品的专有权来保护他们的积极性,这样他们就能在商业市场上出售他们的专有权。这当然也是创造力和文化的一个重要部分,并成为美国越来越重要的一部分。但在我们的传统中它绝不占统治地位。它仅仅是一部分,一个控制下的部分,与自由部分相平衡。

自由部分和控制部分之间的粗略界线现在已经被清除掉了。互联网给这个清除设置了舞台;法律,在强势媒体的推动下,现在介入了。在我们的传统中第一次,个人创造和分享文化的普通方式落入了法律管理的范围之内;后者扩张所及把从它未涉及的海量的文化和创造力置于了它的控制之下。保持了我们历史上的平衡——位于自由文化的使用和只有取得许可才能使用的文化之间的平衡——的技术被消解了。结果是我们越来越不是自由文化,越来越变成了一个许可文化。

这个变化据说是保护商业创造力的必需而被合理化。的确,保护主义正是它的动机。 但是这种为我在下面要描述的变化来辩护的保护主义并不是在以往法律骨子里的节制、平衡的那一种。这不是保护艺术家的保护主义。相反,它是保护某些商业体形式的保护主义。互联网拥有改变商业和非商业文化生成和交流方式的潜力,那些受到威胁的大公司们联手引导立法者来使用法律保护他们。这是一个RCA和阿姆斯特朗的故事;这是考斯比们的那个梦想。

因为在建设和培育一种远远超出地域界限的文化的过程中,互联网已经打开了一扇许多人可能参与的非凡之门。这个力量在总体上改变了生产培养文化的市场,这种改变继而威胁到现有的内容提供商。所以互联网对于这个在二十世纪里生产和发行内容的产业,就像是调 频广播之对于调幅广播,或者货运卡车[b]之对于十九世纪的铁路产业:(是它们)末日的开始,或至少一场实质性的变革。数码技术与互联网绑结到一起,可以产 生一个在文化生产培养上远远更有竞争力和活力的市场;这个市场可以包涵远为广泛和多样的一群创作者;这些创作者可以产生和传播远远更活跃的一股创造力;而且取决于几个重要的因素,这些创作者可以从这个体系中平均比今天的创造者收入更多——所有这些,只要我们今天的RCA们不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阻碍竞争。

是的,像我在下面的篇幅里论证的,这恰恰是我们今天的文化中所发生的。这些二十世纪初的广播和十九世纪的铁路在当代的“投胎”,正在使用他们的势力让 法律来保护它们,阻碍这个文化建设中更有效的、更活跃的新技术。他们在互联网改造他们之前改造互联网的计划已经奏效。

事情对很多人看起来不是这样的。关于版权和互联网的战斗们对很多人看起来很遥远。对少数关注了的人们,它们看起来主要是围绕一串简单的多的问题————“盗版” 是否该被允许,和“产权”是否该被保护。这场对抗互联网技术而发起的“战争”——美国电影协会(MPAA) 主席杰克·瓦仑蒂[c]所称的他“自己的反恐战争”——被定格为一场关于法律准则和尊重财产权的战斗。要知道在这场战争中站在哪一边,大多数人认为我们只需要决定我们是支持财产权还是反对它。

如果事情真的是这些选择,那么我会站在杰克·瓦仑蒂和内容提供商一边。我也是一个财产权的信仰者,尤其是对瓦仑蒂先生很恰当的称为“创造性财产”的重要性。我认为“盗版”是不对的,而且法律,恰当设制的法律,应该惩罚“盗版”,不论是网上网下。

但是这些简单的信仰掩盖住了一个远为深刻的问题和一个远为显著的变化。我担心的是,除非我们认识到这个变化,清除世间“网络盗版”的战争也会把我们文化中那些亘古以来就融入我们传统当中的价值清除掉。

这些价值观铸就了一个传统,至少在我们和众国的前180年中,保证了创作者在过去的基础上自由建设的权利,保护了创作者和发明者不受国家或者私人的控制。第一修正案保护创作者们不受国家控 制。并且如尼尔·内塔内尔[d]教授有力的论证,适当平衡的版权法保护了创作者不受私人的控制。所以我们的传统既不是苏联式的也不是门客式[e]的;它而是开创了一个开阔港湾让创作者们能够抚育和扩展我们的文化。

然而法律对互联网的反应,当和互联网技术自身的变化绑结到一起,大规模的增加了对美国的创造力的有效管理。要对我们周围的文化再加工或加以批评,人们必须像奥里弗·兌斯特[f]一样首先征求许可。许可,当然经常是给的——但不那么经常给那些批评者或个体户。我们建立了一种文化贵族体;那些在贵族阶层之内的人们过的很安逸;之外那些人则不然。但是任何形式的贵族都和我们的传统格格不入。

接下来的故事是关于这场战争的。这不是关于技术之对普通生活的“中心论”。我不信神,不管是数码的还是其它的。这也不是要努力来妖魔化任何一个个人或团体,因为我也不信仰妖魔,不管是企业化的还是其它的。这不是一个道德故事。这也不是对某个产业的圣战的号召。

这其实是努力来理解一场绝望的破坏性的战争,它引发自互联网技术然而远远超出了互联网的准则。通过理解这场战斗,这是寻找和平的努力。现在围绕互联网技术的争斗没有什么像样的理由持续下去。如果它不受制约的持续下去,我们的传统和文化将受到巨大损害。我们必须去理解这战争的根源。我们必须尽快解决它。

[a] Pew Internet and American Life Project,是著名的皮尤基金会资助的一系列研究项目(中心)之一。
[b] 美国地多人少,货运卡车是物流的主要工具。
[c] Jack Valenti
[d] Neil Netanel
[e] the tradition of patrons. 欧洲从中世纪到近代常见的由贵族豪门资助出版的做法。
[f] Oliver Twist,狄更斯笔下可怜的雾都孤儿。

原译:Yining,校对:bxy。修订:hab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