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di: 创用CC与DRM

笔者曾于两年前在此专栏介绍过创用CC(CreativeCommons)授权, 虽然说创用CC与DRM都是奠基于著作权法之上而被实做的,但是这两者在先天上就朝向不同的方向发展──创用CC授权旨在释出善意, 拉近创作者与使用者的距离,并期待著作物能不受任何限制地散播;而DRM则是认为人性本恶,因此用尽各种手段,限制内容的流通与使用, 以确保企业财团的利润。

读者诸君不难看出创用CC与DRM在立意上可以说是背道而驰, 实际上CreativeCommons在目前的常见问答集中,就表明了「创用CC反对DRM技术; 任何采用创用CC授权的著作均不得采用任何形式的DRM技术」的鲜明立场。然而创用CC与DRM真的如水火般不容吗? 一如我们在前一篇文章中所提到的,对出版商等企业来说,DRM的确是必要之恶;一味地抵抗DRM,其实就跟一味地想要施行DRM一样偏激。

其中的道理在于,即便现行的主流DRM技术或多或少都侵犯了使用者合理使用的权利,但是并不能因此就把DRM与「侵犯合理使用的权利」划上等号。 最近对创用CC3.0版授权条款的讨论中,人们也明白了这一点,因此也提议对授权条款中关于DRM的部分做出修正: 只要施加DRM的时候不会额外侷限原本采创用CC授权即已释出的权利时, 就可以使用DRM技术。

换句话说,如果著作所采用的创用CC授权条款规定需按照某个方式来标示作者姓名, 那么藉由DRM技术来强迫使用者不得移除或变更作者的姓名标示,就是个可以被接受的用法;同样地,如果采创用CC授权释出著作时,要求不得改作的话, 那么透过DRM技术来禁止改作,显然也是合宜的作为。反之,如果采用DRM结果使得文件无法由印表机列印出来, 那么这种DRM就已经侵犯了一般情况中的合理使用的权利,当然也就于创用CC授权所不容──不过在这种情况中,DRM乃是侵犯著作权法在先, 连带侵犯奠基于著作权之上的创用CC授权。

创用CC3.0版不但不再视DRM为毒蛇猛兽, 同时也在思索着DRM对创用CC所能带来的可能性。 在众多可能性中,最引人关切的或许是由升阳所提出的DReaM计画(或称openDRM计画), 这个计画的重点在于回归DRM的本意:管理权利,而非限制使用;因此在DReaM系统中,使用者不再受限于特定的软硬体环境, 而且能够基于合理使用而解除各种限制。

这要如何办到呢?首先,DReaM提出授权不应依附于终端硬体设备上, 如此内容才能在使用者偏好的广泛配备上使用。 DReaM也提倡授权应采动态管理,如此新的服务与元件在日后才得以便于加入;最简单的例子是当著作成为公共领域的一部份时,即可永久解除一切使用限制。 除此之外,这样的动态管理也便于以使用者的「角色」来管理授权──同一个使用者对同一份内容, 在不同的使用情境(例如公司、家庭等)中,所拥有的权利并不相同(因为其所扮演的角色并不同)。 另外,DReaM系统为了处理合理使用的部分,则提出建立追踪机制的方法,也就是基本上让使用者可以解除限制,但仍保留各种使用的纪录, 以作为出版方确保权利未遭侵犯的合理防线。又因为DReaM的出发点是希望内容的使用权利不至于得依附特定的系统, 因此整个DReaM系统的程式码亦采开放源码的方式开发,让任何第三方也能根据DReaM的规格撰写相容的系统。

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升阳要做这件事呢?一方面是因为升阳能借这个计画继续带动Java语言的使用, 另一方面则是升阳也预见了所谓Web2.0时代的到来,相信任何人都可以是内容的生产者, 所以DReaM系统的使用者将不再限于传统的大型企业, 而这个差异将可能带来更广大的市场。

一旦DReaM真的实现了这些理想,对于创用CC授权来说绝对是利多的。因为许多创用CC授权所在乎的部分如合理使用的权利、使用的条件等,都不会被侵犯, 而且现行创用CC授权机制所欠缺的使用追踪,也就是作品被使用的情况以及被改作的情况等,也都能跟着得到解决。

「我仍认为我们应该建立完全没有DRM的世界;」今年三月, CreativeCommons的创办者LawrenceLessig在他自己的部落 格上说着,「但是如果非要有DRM不可,那么至少也得像升阳所提出的openDRM那样。」

由 Jedi 於 November 9, 2006 09:48 PM 所發表
這一篇是我給數位文化誌的文章,於 2006/10/09 刊登在 http://mag.udn.com/mag/dc/storypage.jsp?f_MAIN_ID=1&f_SUB_ID=10&f_ART_ID... 。請注意,這一篇文章並不授權各位讀者任意作為商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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