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惑[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Chapter 11 is Missing
第 12 章: 傷害
為對抗 "盜版," 為保護 "產權," 內容產業展開了一場戰爭. 遊說及眾多宣傳活動的捐助使得政府現在加入戰爭行列. 如其它戰爭, 這場戰爭將具直接及附加傷害. 如其它禁令戰爭 (war of prohibition), 最深受其苦的是我們自己的人民.
到目前為止, 我的目標都是著重在敘述這場戰爭的影響, 尤其是敘述 "自由文化" 的影響. 而我現在的目標則是要從這些影響的敘述延伸至一場辯論. 這場戰爭是正當的嗎?
在我看來, 這場戰爭是不正當的. 我找不到好理由去理解為何這次, 也是第一次, 正值名為智慧財產權的產權在我們的歷史上處其巔峰時, 法律應該要來護舊抗新.
但是 "通識 (common sense)" 對此不以為然. 通識持續與 Causbys 及內容產業為伍. 以產權之名, 要求控制的極端聲稱依舊迴響不斷; 對 "盜版" 不分好壞一視同仁的摒棄仍然處處上演.
持續這場戰爭將帶來諸多影響. 在此, 我只敘述其中三項. 一般可能認為這三項影響均屬非蓄意性質. 我相當確信第三項是無意圖的. 至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是否也是, 我較無把握. 前兩項造成的結果保護今日美國無線電公司 (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 RCA), 但是今天已經沒有 Howard Armstrong 準備來對抗文化壟斷者.
壓制創造者
在 未來十年內, 我們將會目睹一場數位科技的爆炸. 這些科技使得幾乎每個人都能夠獲得內容並且分享內容. 當然, 自有人類以來人們就不斷進行著內容的獲得與分享. 這也就是我們如何學習及與他人溝通. 但是藉由數位科技的獲得與分享卻是不同的. 在忠實性及威力上的程度不同. 你可以發封 email 告訴某人你在喜劇中心 (Comedy Central) 電視頻道上看到的笑話, 或者直接寄上影片剪接. 你可以寫篇文章批評讓你幾乎恨得牙癢癢的政治人物在論點上的前後矛盾, 或者製作一齣他言論相左, 自相矛盾的短片. 你可以寫情詩來表達愛意, 或者從你最喜愛的歌星拼盤中將全部歌曲編織成串 –十足的大雜燴– 然後放在網上供人取得.
這種數位式的 "獲 得與分享" 有一部分是從已經與我們的文化整合了的獲得與分享延伸而來, 有一部分則不是. 新的這一部分是科達 (Kodak) 的延續, 但是它卻使得類科達科技 (Kodak-like technologies) 的領域邊緣大幅向外擴張. 這種數位 "獲得與分享" 的科技允諾我們一個有著各式各樣創造力的世界, 而創造力在這個世界裡可以輕易又廣泛地被分享. 當這創造力被推廣應用在民主上, 就可以讓眾人能夠使用科技來表達, 來批評, 來貢獻身邊的文化.
因此科技賦予我們與文化產生交集的機會. 這種文化交集, 在過去, 只有在被外界隔離的小團體裡才有可能發生. 想想看一個老人在一個小鎮上對著一群鄰居講故事的情景. 然後再想像同樣一個講故事的情景,不再拘束於小鎮中的一群鄰居, 而是擴大到全世界.
然 而這樣的情景只有當事情是假定合法 (presumptively legal) 時才可能發生. 就目前的法律體制而言, 這是不可能的. 暫時忘掉檔案分享. 想想一些你最喜愛的驚奇網站吧. 譬如已被人遺忘的電視秀, 卻有一些提供它們劇情概要的網站; 譬如一些將 60 年代卡通編成目錄的網站; 譬如一些集合影像與聲音, 批評政治人物及商業界的網站; 譬如年代久遠的科學或文化的話題, 卻有一些收集它們報紙文章的網站. 一個巨大數量, 富創造力的工程, 在網際網路上展開. 但是因為目前法律是被人精心設計的, 這個有創造力的工程是假定不合法 (presumptively illegal).
隨 著因含糢觸犯而遭受嚴懲的例子不斷激增, 認為這個工程是不合法的假定將會愈來愈冷卻創造力. 在越線受罰極度苛刻的情況下, 我們將無法清楚地來理解辩識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 4 個曾遭美國的唱片協會 (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 RIAA) 威脅的學生 (第 3 章裡的 Jesse Jordan 是其中一個) 因建造可複製歌曲的搜索引擎被以 980 億美元的訴訟恐嚇. 然而世界通訊公司 (WorldCom) –因為詐欺投資者 110 億美元, 結果損失投資市場金額超過 2000 億美元– 收到為數僅有 7 億 5 千萬美元的罰款. 而且根據現在在美國國會裡催促通過的法規, 一位在手術中因疏忽截錯足的醫生僅須負起不超過 25 萬美元的醫療賠償. 通識可以了解這個荒謬的世界嗎? 從網路上下載兩首歌的最高罰款竟遠超過一位醫生過失屠宰病人的罰款!?
與 極刑嚴懲綁在一起, 這種法律不明所帶來的影響, 如果不是讓大量的創造力未曾發揮, 就是決不讓大量的創造力公開發揮. 我們驅使這種創造力變成地下活動, 燒錄拷貝今天 Walt Disney 卡通的 "盜版片." 我們讓商業機構無法倚賴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 , 因為公有領域的界線劃分不明. 除了有利於創造權利之外, 也因此只有那些有錢有勢的人才能創造, 這樣的情形實在百害而無一利. 就好比當時在蘇聯的情形一樣, 雖然是因為非常不同的原因, 我們將會目睹一個地下藝術 (underground art) 世界的產生 –並不是因為發出的訊息一定會涉及政治的緣故, 也不是因為作品會引起爭論的緣故, 而是因為創造這種藝術的行為本身在合法性上就是令人擔憂的. 然而, "非法藝術" 的展覽品已在美國各地巡迴. 這些展覽品的 "非法性" 指的究竟是什麼? 指的是將帶有批評或是發人深省的表達摻入我們身邊文化的行為.
對 非法恐懼的理由有一部分與改變現有法律有關. 我曾在第 10 章對這種改變做過詳盡的描述. 然而更大一部分則是與漸增的心安有關, 過於放心以導致違法. 因為 2002 年檔案分享系統的使用者發現, 對版權所有人來說, 走上法庭要求網路服務供應商洩漏哪些使用者擁有什麼內容, 是件瑣碎無義的事情. 網路供應商洩漏使用者擁有的內容, 這就好比你的錄音機將你在自家私宅裡播放的歌曲名單向外傳播, 任何人只要隨便找個理由都可以來收聽.
在 我們的歷史上, 從來沒有一位畫家必須擔心他的畫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創作; 但是今天的畫家, 使用 Photoshop 的工具來畫圖並將作品放在網上與人分享, 就得時時提心吊膽. 影像到處都有, 俯拾皆是. 只是從 Corbis 或者 image farm 購買來的影像, 才是在創造時唯一可以安全使用的. 而且在購買時, 還會被通關檢查. 我們有鉛筆的自由市場; 我們無須擔心這個自由市場對創造力的影響. 但是在文化影像方面, 就有一個受到高度管理, 高度壟斷的市場; 想修改這些文化影像的權利, 與在鉛筆的自由市場相較之下, 顯得並不自由.
鮮 少有律師看清這一點, 因為鮮少有律師只憑經驗. 我在第 7 章曾講述過, 為答覆有關紀錄片製作人 Jon Else 的故事, 我一而再再而三地被律師告誡, 這些律師堅持 Jon Else 的使用是合理使用 (fair use), 因此我說法律管制這樣的使用, 就是錯的.
但 是合理使用在美國只是單純意味著你有權利去雇用律師來為你的權利創造進行辯護. 而且律師大都健忘, 譬如這種為合理使用的辯護, 我們這樣的一個為權利辯護的體制是非常糟糕的 –幾乎就各層面而言, 但是特別是在這裡. 高投資, 低效率, 而且結果通常與所要訴求的正義無關. 對非常富有的人而言, 這個法律體制可能是可以忍受的. 對其他人而言, 這樣的法律體制讓以法制為傲的傳統蒙羞.
法 官及律師們可以跟自己說, 合理使用是在法律規定與法律容許的途徑之間提供了一個足夠的 "呼吸空間." 但是從每個人對此深信不疑這點看來, 可見我們的法律體制與人隔絕的程度. 出版商制約作家的規則, 影片發行人制約影片製作人的規則, 報紙制約記者的規則 –這些才是真正箝制創造力的法規. 而這些規則與法官們用來安慰自己的 "法律" 無啥干係.
因 為單一的版權故意侵權 (willful infringement of a copyright) 就會被處以 15 萬美元賠償, 需要數萬美元才能來對抗版權侵權的索賠, 為了保障自己的發言權必須咬緊牙關才能負擔的費用卻在控告結果不成立後也絶不退回一毛錢給被告人 –因為在這樣的一個世界裡, 無數假借 "版權" 之名的條例規章使言論及創造力沉默. 而且在這樣一個世界裡, 人們必須是罹患蓄意性失明才會繼續相信他們是活在一個自由的文化中.
當 Jed Horovitz, Video Pipeline 的總裁, 告訴我,
我 們正在各方面失去 [創造的] 機會. 有創造力的人被強迫不能來表達自己. 他們的想法沒有被表達出來. 縱使很多東西 [仍然] 可能會被創造出來, 卻還是無法被推廣. 即使東西做好了. . . 你沒辦法讓它推廣到主流媒體, 除非你得到某位律師的來幫你做個小註解 "這是通過檢查符合規定的." 沒了律師的青睞來為你做這種保證, 你甚至沒辦法讓它上美國的公共廣播網 (Public Broadcasting System, PBS). 他們就是這麼來控制的.
壓制創新者
上 一節的故事是個吱吱嘎嘎左派份子的故事 –創造力被輾碎了啦, 無法發聲的藝術家, 等等等. 可能沒有讓你覺得有什麼大不了. 可能你覺得外面已經有夠多奇奇怪怪的藝術, 還有夠多看似幾乎對每一件事的批評言詞. 如果你這麼想, 你可能就覺得上一節的故事沒什麼好令人擔心的.
但 是在上一節的故事裡有一觀點是完全非左派. 的確, 這個觀點可能被最極端的親市場空論者寫過. 你如果是這類人 (而且能將這觀點像這本書一樣寫成 188 頁), 那麼你可以用 "自由市場" 替代我曾在每個地方說過的 "自由文化" 來看待這個觀點. 即使影響文化這方面的關注比影響市場的還要來的重要, 兩者的重點其實是一樣的.
我對文化控制所做的指控與自由市場論者對市場控制的 指控是相同的. 當然, 每個人承認某種程度上的市場管理是有必要的 –在一個最低限度, 我們需要財產及契約的規定, 以及確定能讓兩者能依法執行的法院. 同樣, 在這場文化辯論, 每個人也認為至少也要有某種程度上的保護版權的制度. 但是這兩種看法都强烈地堅持, 只因為某種程度上的管制是好的並不代表更多的管制就會更好. 而且兩種看法都不斷地被校正成, 管理控制只是為了保護今天的重要產業不受明天競爭的威脅.
我在第 10 章曾描述過, 這點是管制戰略在轉變上最具戲劇性的影響. 將大量法律責任的威脅與版權法模糊的界線綁在一起造成的結果就是, 創新者想在領域裡安然無恙地創新必須得先得到上一代大老級產業的首肯. 人們從一連串被設計用來教訓勇於冒險的資本家的事件中記取了教訓. 人們已經從 –前 Napster 首席執行長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CEO) Hank Barry 稱為覆蓋矽谷的 "核子黑幕 (nuclear pall) "– 中學到了教訓.
舉個例子來說明, 這個故事開始的部分我在未來理念 (The Future of Ideas) 這本書說過, 而故事後來發展到一個連我 (一個超級悲觀主義者) 都完全始料未及的地步.
1997 年 Michael Roberts 創立了一間名為 MP3.com 的公司. MP3.com 深具改造音樂界商業型態的潛力. 他們的目標不僅是要簡化程序便利新的方法來存取內容. 他們更要簡化程序便利新的方法來創造內容. 不像其它的大唱片公司, MP3.com 提供創造者們一個分放擴展他們的創造力的場所, 而且對創造者不要求額外定約.
然而, 為了使這個系統運作起來 MP3.com 需要一個值得信賴的方法將音樂推薦給它的使用者. 這條出路背後的主意就是操弄音樂使用者被透漏的嗜好來推薦他們新的歌手. 如果你喜歡 Lyle Lovett, 你大概也會喜歡 Bonnie Raitt. 及其他諸如此類的歌手.
這個主意需要有個簡單的方法來蒐集使用者愛好的資 料. MP3.com 想到了一個絕頂聰明的方法來蒐集這些個人喜好的資料. 2000 年 1 月, 這間公司開始了一項名為 my.mp3.com 的服務. 使用 MP3.com 提供的軟體, 使用者可以登錄進入帳號, 然後將 CD 置入電腦. 這個軟體會辨識這塊 CD, 然後讓使用者存取其內容. 所以, 譬如說, 如果你置入一塊 Jill Sobule 的 CD, 以後不管你身在何處 –在工作或者在家– 只要你登錄進入了你的個人帳號, 你都可以存取上面的音樂. 因此這個系統就像個音樂鎖箱 (music-lockbox).
無庸置疑, 有些人可以利用這個系統非法拷貝內容. 但是不管有沒有 MP3.com, 這樣的機會一直存在. my.mp3.com 這項服務的目的在於可以讓使用者存取他們自己的內容, 然後連帶的結果, 藉著明白他們所擁有的內容來發堀使用者偏好的類型.
然 而為了使這個系統能夠運轉, MP3.com 必須將 50,000 張 CD 拷貝到伺服器裡. (原則上, 應該是使用者上傳音樂, 但是這將過於耗時, 而且產品品質不佳.) MP3.com 因此從一家店裡買下了 50,000 張 CD, 然後開始進行拷貝這些 CD. 再次強調, 除了對證明持有原版 CD 的人, 這些拷貝的內容不提供其他任何人存取. 所以這雖然是 50,000 張 CD 的備份, 這 50,000 張 CD 的備份卻只提供給有買過同樣 CD 的顧客.
在 MP3.com 開始它的服務的 9 天後, 5 大唱片公司, 由美國唱片協會帶頭, 對 MP3.com 提出訴訟. MP3.com 與 5 家唱片公司的其中 4 家私下和解. 9 個月後, 一位聯邦法官判定 MP3.com 因對第 5 家唱片公司故意侵權為有罪. 根據法律, 這位法官判決對 MP3.com 課以 1 億 1 千 8 百萬美元的罰鍰. MP3.com 之後與原告, Vivendi Universal, 達成協議, 償付超過 5 千 4 百萬美元. 一年以後, Vivendi 買下了 MP3.com.
到 這裡這部分的故事, 我在另一本書裡談過. 現在來看看它的結尾. 在 Vivendi 收購 MP3.com 之後, Vivendi 矛頭轉向, 呈交一件過失訴訟 (malpractice lawsuit) 來對抗律師. 這些律師曾對 MP3.com 提供意見說 MP3.com 有善意請求 (good-faith claim), 根據版權法他們想提供使用者的這個服務是合法的. 這件 Vivendi 用來對付律師的訴訟堅稱, 法院會認為 MP3.com 這種行為是非法的, 則是再明顯不過的事; 因此, 這件訴訟是用來懲罰任何勇於提議 "法律規定其實比唱片公司要求的還要寬鬆" 的律師.
這 場訴訟的目的 (在故事後來不再被新聞界報導的不久後, 這場訴訟是被安排用在不特定的範圍) 就是要明明白白地警告在這裡給委託人出主意的律師們: 如果內容產業將矛頭指向你的委託人, 不僅他們會有苦頭吃. 連你也會遭殃. 所以你們這些相信 "法律規定比較寬鬆" 的律師們應該要認清, 這種對法律的見解會讓你跟你的事務所吃不完兜著走.
這 個戰略不僅用在律師身上. 2003 年 4 月, 環球 (Universal) 與 EMI 兩家唱片公司對 Hummer Winblad, 一間在特定發展階段創立 Napster 的創業投資公司 (venture capital, VC), 它的共同創辦人 John Hummer, 及責任合夥人 Hank Barry, 起訴. 在這裡的控告, 一樣是說, 這間創投公司應該認知內容產業控制產業應該如何發展的權利. 創立一間營運方式超出法律範圍的公司, 他們應該負起個人的法律責任. 再次, 這裡的訴訟目的讓人一眼看穿: 任何一間創投公司現在都認知到, 如果你創立一間營運方式不被大老們認同的公司, 你不僅是在市場上冒險, 你更是在法庭裡冒險. 你的投資不僅幫你帶來一間公司, 它還幫你帶來官司. 環境就是變得如此極端, 甚至汽車製造商也懼怕使用到觸及內容的技術. 一篇 Business 2.0 上的文章, Rafe Needleman 描寫了一段與 BMW的談話:
我 問他們為什麼, 車子裡有這麼多儲存容量及電腦裝備, 卻沒辦法播放 MP3 檔案. 他們告訴我, 在德國 BMW 的工程師曾經裝備過一輛經由車子內建音響系統播放 MP3 的新車, 但是公司的市場及法律部門對於將這輛車上市到美國感到憂心. 甚至到今天, 沒有一輛銷售到美國的新車是合法 (bona fide) 附有 MP3 player. . . .
這是個黑手黨的世界 –充斥著 "要錢還是要命" 的選擇, 最後不是由法院來管轄而是由法律授權版權所有人運用的恐嚇來管轄. 這樣的一個體制將無可避免地扼殺創新. 開始一間公司已經是夠難的. 如果這間公司還不斷地受到打官司的威脅, 這將難如登天.
經 營公司是不是有權開始非法企業, 並不是重點. 重點是 "非法" 的定義. 現在的法律是一團不確定. 我們難以得知法律該如何應用在新科技的領域裡. 然而, 藉著違背我們服從司法的傳統及相信版權法堅持的苛刻刑罰, 這團法律不確定現在產生一個事實. 這事實與其說它正確不如說它保守. 如果法律因為停車券對人處以死刑, 我們不旦會少了很多的停車券, 我們將少了更多駕駛. 相同的原理應用在創新方面. 如果創新不停地受到這個法律不確定性的審核及其無止盡法律責任的克制, 我們將少了非常多有活力的創新, 少了非常多的創造力.
這 個重點直接與前面所說的那個吱吱嘎嘎左派份子對合理使用的重點呈平行. 不管 "真的" 法律是什麼, 有關法律對兩者影響的寫實卻是一樣的. 這個控制管理的苛刑體制將有系統地扼殺創造力, 扼殺創新. 它將會保護一些產業及一些創造者, 但是它將會廣泛地傷害產業及創造者. 自由市場及自由文化依靠著蓬勃的競爭. 然而今天在法律的影響下這種競爭受到遏止. 這個影響是為我們帶來一個過度管理的文化, 就好比過多市場控制的結果產生一個過度管理的市場.
建 立一個許可的文化, 而不是建立一個自由的文化, 這是第一步, 我之前描述過, 會拖累創新的重大轉變. 一個許可的文化意味著一個律師的文化 –在這樣的文化裡, 創造力必須得到律師的首肯. 再次, 我並不反對律師, 只要他們不過分行使職權. 我更不反對法律. 但是這個專業已經失去了對限度的判斷力. 而且這個專業的領導者已經失去了這個專業對他人所做的巨資苛求的鑑定能力. 這種法律的無能讓我們的傳統蒙羞. 雖然我相信這個專業因此應該盡其所能來使法律更有效能, 但它至少應該盡其所能來限制不當的法律能觸及的範圍. 為了解決糾紛, 葬送在一個許可文化裡的處理費用已經多到可以葬送無以計數的創造力. 他們需要一堆正當的理由才能證明這個結果是正當的.
法律的不確定性是創新的一個負擔. 還有個更具直接作用的第二負擔. 這個負擔其實是很多人在內容產業中投下的努力, 為了更能保護他們的內容, 使用法律來對網路科技做直接的控制.
內 容產業做的這個反應背後動機相當明顯. 網路能讓內容迅速有效散佈. 這種效能是網路設計的一個特徵. 但是從內容產業的角度來看, 這個特徵卻是隻 "臭蟲 (bug)." 有效散佈內容意謂著內容發佈者 (content distributor) 面臨控制內容發佈的困境. 因此, 他們對網路效能的明顯反應就是設法讓網路減低效能. 如果網際網路容許 "盜版," 那麼, 反應就是說, 我們應該擊碎網路的膝蓋骨, 讓它無法站立.
這 種形式的立法不勝枚舉. 在內容產業的催迫下, 有些人在美國國會裡要脅立法, 要求電腦要有辨識存取的資料是否涉及保護性內容的功能並且遏止這些內容的傳播. 美國國會已經開始進行強制性 "廣播旗幟 (broadcast flag)" 的勘察, 任何有傳送數位影像功能的裝置 (即 電腦) 都必須裝配這種廣播旗幟, 可以制止任何被標上旗幟的內容的複製. 國會的其他成員曾經建議免除內容供應商所使用的技術的法律責任, 這個技術可用來獵捕版權侵權者並且使其電腦故障.
總的來說, 這些解決方法看似合理. 如果問題是出在法律上, 何不控制法律來解決問題. 但是任何對科技基本結構的控制總是會演變成今天這種特殊技術的局面. 這將會大大地增加科技的負擔及成本, 而且很可能被那些要求的後續進展淹沒.
2002 年 3 月, 科技公司的一個海外聯盟, 由 Intel 帶領, 試著讓美國國會明白這種立法所會帶來的傷害. 他們的論點很顯然不是說版權不應該被保護. 而是任何保護所帶來的害處不應該多於好處.
這場戰爭傷害創新的事實, 還可以從另一方面得到明証 –再次, 這是一個將為自由市場人士所通曉熟悉的故事.
版權可能是產權, 但是如同其它的產權, 版權也是一種控制管理的形式. 一個會使部分人獲益而且傷害其他人的控制管理. 當執行正確時, 它讓創造者受益而且損害吸血蛭蟲. 當執行錯誤時, 它就成了另一方打擊對手的強力武器.
如同我在第 10 章曾描述過的, 不去管版權的在管制上的特徵, 也不去管版權取決於重要限定條件的特徵, Jessica Litman 在她的書數位版權 (Digital Copyright) 中摡述過這些限定條件, 這整個版權的歷史其實並不糟. 如同第 10 章列出的細節部分, 當新的科技產生了, 美國國會為了確保新科技不受舊科技危害常設法維持平衡. 有法律義務的或是成文規定的, 許可證成了這戰略的一部分. 自由使用 (如同於 VCR 的情形一般) 則是另一部分.
但是順從新科技的這種模式隨著網際網路的崛起現在已經改變. 不再是設法維持新科技的訴求與內容創造者的合法權利之間的平衡, 不管是法院還是美國國會都强施有抑制新科技效果的法律限制, 來優惠舊科技.
法院做的這種反應相當影響全體. 美國國會要脅並且實際執行的反應中就反映出法院的這種做法. 我將不會在這裡一一列舉. 但是其中有個例子可謂集各家之大成. 這是網路電台 (Internet radio) 倒閉的故事.
我 在第 4 章曾描述過, 當廣播電台播放一首歌曲, 歌手不會因為這種 "廣播演出" 而得到報酬, 除非他同時也是這首歌的作曲者. 所以比方說, 如果 Marilyn Monroe 錄製了 "Happy Birthday" 的一個版本 –為紀念她那場在甘迺迪總統面前在麥迪遜花園廣場上的有名演出– 那麼不管什麼時候以廣播的方式播放這首歌曲, "Happy Birthday" 的版權所有人將有錢拿, Marilyn Monroe 則否.
美國國會這種折衷方法背後的論據有它自己的一點道 理. 理由是廣播可以說是在做廣告. 因為藉著播放歌手的音樂, 廣播電台是在幫他推銷唱片, 歌手因此從中獲益. 因此, 即使只是間接地, 歌手還是有好處可得. 美國國會的這個論點很可能與結果較無關, 而與廣播電台的影響力較有關: 廣播電台遊說國會議員的能力相當不錯, 斷絕了任何讓美國國會要求他們對歌手賠償的可能.
回到網路電台. 如同正規廣播, 網路電台是一個將內容從廣播台流送到聽眾的技術. 廣播行徑穿越網際網路, 而不是穿越無線電譜. 因此, 我可以人坐在三藩市而來 "收聽" 一個在柏林的網路電台, 即使我無法收聽三藩市都會區之外區域的正規廣播.
網 路電台的結構特徵讓使用者可以使用電腦來收聽來自全世界極龐大數量的廣播電台, 相對的, 在一般廣播電台現有的結構下, 不論是在廣播台的數目方面或是在清楚接收廣播的頻率方面都明顯地受到限制. 網路電台因此可以較正規廣播更有競爭力; 它可以提供使用者更多的選擇. 而且因為網路電台的聽眾遍佈全球, 設置在網路上的電台可以毫不費力就有發展空間並且輕易地將他們的內容行銷給一個遍及全世界的廣大使用者群. 根據一些估計, 超過 8 千萬遍佈世界各地的使用者收聽過這種新型廣播.
因此網路電台對正規電台來說, 就好比調頻 (FM) 對調幅 (AM) 而言. 然而網路電台對正規電台所做的改良很可能較調頻對調幅的改良更深具重大意義, 因為不僅在技術方面更好, 競爭力也更強. 的確, 為建立調頻廣播所作的戰與為保護網路電台所打的仗之間有直接的對應關係. 如同一位作家描寫 Howard Armstrong 為設立調頻廣播所做的努力,
近 乎無限多的調頻廣播電台是可以用短波來播送, 也因此會結束眾多強加於擁擠不堪的長波廣播的不尋常限制. 如果調頻廣播自由發展下去, 電台的數目只會因為經濟及競爭的考量而受到限制, 而不是因為技術層面的問題. . . . Armstrong 把廣播所面臨的處境比喻為加壓印刷 (printing press) 發明當時所遭受的困難. 如果說政府及治理方向是意圖藉著限制性許可來控制這種新型大眾傳播, 那麼, 只有當人們可以自由取得加壓印刷並且自由經營加壓印刷時, 這個暴政才會瓦解. 調頻廣播在這一點上, 就好比是一個像加壓印刷的發明, 因為它賦予廣播掙脫桎梏的機會.
調頻廣播具有的這個可能性完全不被了解 –不是因為 Armstrong 對這項科技的看法錯誤, 而是因為他低估了 "被授予的愛好, 習慣, 習俗及法律" 的力量, 低估了這些足以妨礙這項科技發展的力量.
現在一模一樣的聲稱可能被用來針對網路電台. 因為再次, 沒有技術層面的問題會來限制網路電台的數量. 法律是唯一強加在網路電台上的限制. 版權法就是這樣的一個法律. 所以我們該問的第一個問題是, 什麼樣的版權法規會來支配網路電台?
但 是在這裡遊說者的力量卻是反了過來. 網路電台是個新產業. 歌手在這裡反而有個強力的遊說團, 美國唱片協會, 的支撐. 因此, 1995 年當美國國會認真考慮網路電台的特殊現象時, 遊說人員對美國國會提供訊息希望國會對網路電台採取不同的因應措施, 不同於適用在陸棲電台 (terrestrial radio, 指 正規電台) 的政策. 因為當陸棲電台空中播放 Marilyn Monroe 錄製的, 我們之前假設的, 那首 "Happy Birthday," 陸棲電台不必付錢給 Marilyn Monroe, 網路電台則必須. 不只是法律對網路電台的態度不中立 –法律事實上加在網路電台上的負擔多於陸棲電台.
這 種經濟上的負擔不可小覷. 因為哈佛法律教授 William Fisher 估計, 如果有一網路電台廣播不打廣告的流行音樂給 (平均) 1 萬個聽眾, 1 天 24 小時下來, 電台應付給藝人們總的播放費用 1 年將會超過 1 百萬美元. 正規電台廣播相同的內容卻付不等的費用.
不僅是經濟負擔. 根據原本提議的規定, 網路電台 (但不是陸棲電台) 必須從每個收聽的交易過程中蒐集下列的資料:
1. 服務名稱;
2. 節目頻道 (調幅/調頻電台使用電台識別);
3. 節目類型(檔案式/迴路式/現場);
4. 播放日期;
5. 播放時刻;
6. 開始播放的時區;
7. 節目內的錄音地點編號;
8. 播放時間 (準確至 秒);
9. 錄音名稱;
10. 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
11. 根據版權聲明專輯的推出年份, 重新編輯後的專輯推出年份及曲目的版權日期;
12. 主唱者;
13. 零售專輯的名稱;
14. 錄音的唱片公司;
15. 零售專輯的統一商品條碼;
16. 目錄號碼;
17. 版權所有人資料;
18. 頻道或節目的音樂種類 (電台格式);
19. 服務或實質名稱;
20. 頻道或節目;
21. 使用者登入的日期及時刻 (以使用者時區為準);
22. 使用者登出的日期及時刻 (以使用者時區為準);
23. 訊號接收時區 (使用者);
24. 唯一使用者識別証;
25. 使用者接收播放的國家.
終於, 直到有更近一步的研究結果前, 美國國會圖書館長暫停了這些報告的要求. 他並且還變更了原本由仲裁委員會規定收取的費率. 但是網路電台與陸棲電台之間的基本差異依然存在: 網路電台必須付擔版稅, 陸棲電台則否.
為什麼? 賦予這差異的正當理由是什麼? 有任何網路電台在經濟影響上的研究報告來使這些差異正當化? 動機是保護藝人對抗盜版嗎?
在一個絕無僅有的坦承中, 一位美國唱片協會的專家承認大家當時的懷疑. 有一次 Alex Alben, Real Networks 的公共政策副總裁, 告訴我,
代 表唱片公司的美國唱片協會招供說他們認為這是賣者願打買者願挨, 如果買者願意付更多的錢. 播放歌曲相同, 播放時間相同, 網路電台支付的費用是一般電台的 10 倍. 代表網路傳播公司 (webcasters) 的法律代理人質問美國唱片協會, . . . "你們是怎麼累計出這樣一個遠高過一般標準的費率? 為什麼它較一般廣播更有價值? 因為我們這裡有成千上萬的網路傳播公司願意付錢, 所以應該訂定這樣的市場費率, 而且如果你們把費率定得這麼高, 你們將可以剷除小的網路傳播公司. . . ."
那位美國唱片協會的專家說, "嗯, 我們並不真的將這些數以千計的網路傳播公司視為一種產業, 我們認為一個產業, 這麼說好了, 起碼要有 5 個或 7 個付得起高費率的大玩家, 而且要有一個穩定, 具前瞻性的市場. . . ." (強調口吻)
翻 譯: 目的是利用法律來消弭競爭, 這樣一來, 這個很可能是巨大競爭力的平台, 原本會造成可用內容的多樣性及其範圍急速增加擴大, 就不再讓舊產業的大老們寢食難安. 沒有人, 不論是右派還是左派, 應該為這種法律利用來背書. 然而實際上也沒有人, 不論是右派還是左派, 在做有效防範的工作.
腐化公民
過度管理扼殺創造力. 扼殺創新. 它賦予龍頭老大們對未來的否決權. 它浪費數位科技給與民主創造力的不凡機會.
除了這些重大傷害以外, 還有一點對前人來說也是重要的, 卻好像在今天被人所遺忘. 過度管理腐化公民, 削弱法治.
今 天發動的這場戰爭是一場禁令戰爭. 如其它禁令戰爭, 它所瞄準的目標是極大量公民的行為. 根據紐約時報的報導, 2002 年 5 月 有 4 千 3 百萬的美國人下載音樂. 根據美國唱片協會, 這 4 千 3 百萬美國人的行為是重罪. 我們因此有一連串要將百分之 20 的美國人變成罪犯的法規. 然而美國唱片協會不僅對全世界的 Napster 及 Kazaa 使用者提出訴訟, 而且還對建造搜索引擎的學生起訴, 接下來很快就是對下載內容的一般使用者. 但檔案分享的技術將會愈來愈進步來保護隱藏非法使用. 這是一場武器競賽或者是一場內戰, 一邊的極端行動引發另一邊更極端的反應.
內 容產業的策略就是利用美國法律體系的弱點. 當美國唱片協會起訴 Jesse Jordan, 他們知道他們找到的是隻代罪羔羊, 而不是個被告人. 必須償付在全世界引起的損害 (1 千 5 百萬美元) 或者傾家盪產打官司來對抗這個損害索賠 (25 萬美元的法律費用), 任何一種威脅都讓 Jordan 選擇賠上自己所有的身家財產 (1 萬 2 千美元) 這條路. 美國唱片協會運用相同的戰略來對付個人使用者. 2003 年 9 月, 美國唱片協會控告 261 位個人使用者 –包括一個 12 歲大住在公共房屋的女孩及一個 70 歲對檔案分享毫無概念的老人. 因為這些羔羊們發現, 打官司總是比庭外和解來得花錢. (這個 12 歲的女孩, 比如說, 就像 Jesse Jordan 一樣, 將她一輩子的儲蓄 2 千美元拿來和解這件事.) 我們的法律在保障權利方面是個糟糕的體制. 這樣的法律體制讓我們的傳統蒙羞. 而且這種法律的後果是, 有勢力的人可以利用法律來擊潰對手的任何權利.
禁 令戰爭在美國已非鮮事. 這回的禁令戰爭只有比其它回稍來偏激一點而已. 我們嘗試過酒禁, 在一個每人每年的耗酒量為 1,5 加崙 (約 5,67 公升) 的年代. 那場酒禁戰爭在剛開始時將每人每年 1,5 加崙的耗酒量減低到只剩百分之 30 的水平, 但是在酒禁的尾聲, 許可的耗酒量提高到百分之 70. 以前的美國人跟現在的喝的酒量其實差不多, 只是以前的美國人在那樣一個標準下有一堆人成了罪犯. 我們發動了一場對抗藥物的戰爭, 目的為了減少管制性麻醉藥品的消耗量, 目前有百分之 7 的人 ( 1 千 6 百萬人) 使用. 從 1979 年百分之 14 的人口到目前的百分之 7, 可以說是一種陡然下降. 我們管制汽車到了絕大部分的美國人每天都違法的地步. 我們有個錯綜複雜的稅制, 以至於大多數的現金交易不時地逃稅. 我們對我們的 "自由社會" 引以為傲, 但是無以計數的正常行為卻在我們的社會中受到管制. 最後結果就是, 有一大部分的人定時定期, 觸犯至少一些法律.
這 樣的情形並不是沒有負面影響. 對老師來說這是個特別重大的問題, 就像我, 工作是以教導法律系學生 "道德" 的重要. 因為我的同事 Charlie Nesson 在史丹佛有一堂課, 校方承認每年有數以千計的法律系學生非法下載音樂, 飲酒, 有時候是禁藥, 打黑工, 違規開車. 對這些小孩來說, 行為犯法逐漸是件稀鬆平常的事. 然後我們, 身為法律教授, 卻應該來教導他們什麼樣的行為合乎道德 –怎麼向賄賂說不, 或者怎麼將自己與委託人的資金隔離或者怎麼尊照法律要求透露文件內容, 這將意謂著這個案件的結束. 世世代代的美國人 –在美國的某些地方比其它地方來得嚴重, 但是大致上來說, 在美國的每個地方– 無法活得既正常又合法, 因為 "正常" 牽涉到一定程度的違法.
對 這種普遍對違法的反應措施不是強迫法律更嚴苛就是改變法律. 我們是一個社會, 必須學習如何更理性地來做這樣的一個抉擇. 一條法規是不是合理的, 至少有部分, 是取決於這法規所要付出的成本, 不論是蓄意的或是附加的, 是不是超出它會帶來的利益. 如果總的來說, 蓄意及附加的成本, 最後造成弊多於利, 那麼這樣的法規就不應該實施. 從另一方面來看, 如果現存體制付出的成本多於另一個體制, 那麼我們大有理由來考慮採納另一個體制.
我 說的重點並不是這樣愚蠢的想法: 只是因為人民違反一條法規, 我們就應該廢除這條法規. 顯然, 我們可以大幅降低謀殺的統計數字, 如果我們讓禮拜三及禮拜五的謀殺合法化. 但是這一點都不合理, 因為謀殺就是錯的, 不管是發生在禮拜幾. 一個社會禁止謀殺是正確的, 任何時候及任何地點都一樣.
我 的重點而是, 世世代代我們都了解到民主社會的重要性, 但是近來我們卻學著忘掉民主精神. 法治社會依靠的是守法的人民. 我們人民違法的經驗愈頻繁, 我們就愈不尊重法律. 顯然, 在大多數的案例中, 法律本身是重要關鍵, 而不是對法律的尊重. 我不在乎強姦犯是否尊重法律; 我只想將他逮捕並且送進牢裡. 但是我的確在乎我的學生們是否尊重法律. 我的確關心我們的法治, 因為種種的嚴刑峻法, 是否播下讓人民對它逐漸失敬的種子. 因為網際網路將另類 "分享" 引進我們的生活裡, 2 千萬的美國人民因此都變成達到法定年齡, 要負起法律責任. 我們必須要能將這 2 千萬的美國人民稱為 "公民," 而不是 "重刑犯."
當 有至少 4 千 3 百萬的公民從網路下載內容, 當他們使用工具重組這些內容, 以沒經過版權所有人授權過的方式, 我們第一個要問的問題不是如何把美國聯邦調查局牽涉進來. 第一個要問的問題應該是, 這個特殊禁令, 為了達到版權法提出的目標, 是否真的有其必要性. 是否有其它的方法來確保從事藝術工作的人有錢賺, 同時不用讓 4 千 3 百萬的美國人變成重刑犯? 如果說我們一方面可以確保從事藝術工作的人有錢賺, 同時又不用讓美國成為重刑犯的國家, 這樣的解決方法合不合理?
舉 個例子來讓這個抽象的論點更明白一點. 我們每個人都有 CD. 我們其中很多人也還擁有留聲機唱片, 老式的唱盤. 我們買的這些塑膠唱片, 這些編碼音樂, 法律保障我們買賣這些唱片的權力: 如果我把我所有的古典唱片賣到二手的唱片行, 然後改買爵士唱片來置換它們, 這並不構成版權侵權. 這種錄音 "使用" 是自由的.
但 是正值 MP3 蔚為風尚的時候, 還有另一種相當自由的唱盤使用法. 因為這些錄音當初在製造的過程並沒有使用防複製 (copy-protection) 的技術, 所以我可以 "自由" 拷貝, 或者將音樂從我的唱片 "撕下" 放到電腦的硬碟上. 的確, 蘋果公司 (Apple Corporation) 盡其所能倡導這樣的 "自由" 是種 "權利": 在一系列的商業廣告中, 蘋果公司為數位科技的這種 "撕下, 混音, 燒錄" 的能力背書.
對 唱片的這種 "使用" 是非常有幫助的. 我在家就對我跟我太太的全部 CD 進行這個浩大的工程, 然後把他們全存到一個檔案夾裡. 之後, 使用蘋果公司的 iTunes, 或者另一個名為 Andromeda 的神奇程式, 我們就可以從我們的音樂裡建立不同的播放曲單: 巴哈, 巴洛克, 情歌, 情歌精選 –無限可能. 而且藉著降低混合播放曲單的成本, 這些技術成就一種創造力, 各式各樣的播放曲單, 各各有其獨自的價值. 歌曲編輯的本身就是具創造力的而有意義的.
這 種使用只能用在無防複製功能的大眾傳播 (unprotected media) 上 –不管是 CD 還是唱片. 無防複製功能的大眾傳播也阻止不了檔案分享. 檔案分享威脅到 (或者是內容產業這麼相信) 創造者得到與他們創造力相等回饋的能力. 因此, 很多人就開始研發技術, 淘汰無防複製功能的大眾傳播. 這些技術, 譬如說, 可以讓 CD 上的內容免於被複製. 或者它們可能可以讓偵測程式 (spy programm) 在對方的電腦上辨識出被複製的內容.
如 果這些技術真的展開行動, 那麼想建立大量自己音樂的檔案夾將會變得困難重重. 你可能在駭客世界裡打轉, 然後弄到摧毀保護內容技術的反技術. 交易這些反技術是不合法的, 但是你並不覺得有什麼大不了的. 不管怎樣, 對絕大多數的人來說, 這些保護技術實在太礙手礙腳了, 太妨礙 CD 的建檔使用. 這種保護技術, 換句話說, 會讓我們不得不回到一個各顯神通的世界, 我們得靠著巧妙改造一塊塊的這些塑膠唱片才能聽音樂, 不然就是, 我們得融入錯綜複雜 "數位權力管理" 體制裡, 成為它的一部分.
如 果唯一確保從事藝術創作者有錢賺的方法是消除自由移動內容的能力, 那麼這些用來阻礙自由移動內容的技術應該是正當的. 但是萬一還有別的方法來確保從事藝術創作者有錢賺, 又不用鎖住任何內容? 換言之, 如果說還有一個不同的制度可以確保從事藝術創作者得到回饋, 同時又保存移動內容的自由?
我 現在想表達的重點不是要來證明有這麼一個體制的存在. 我在這本書的最後一章有提出這樣一個體制的可能版本. 就目前而言, 唯一的重點是指比較不會引起爭議的那一個: 如果有一個不同的體制可以來成就相同的現存版權制度想達成的法定目標, 並且允許消費者及創造者都能更自由, 那麼我們有非常好的理由來推動這個體制 –即, 自由. 這個抉擇, 換句話說, 不是介於產權與盜版之間; 這個抉擇可能是介於不同的產權制度與自由相互容許的範圍之間.
我 相信我們有方法來確保從事藝術創作者有錢賺又不會讓 4 千 3 百萬的人變成重刑犯. 但是這個兩全其美的體制有個明顯特徵就是會導致一個迥然不同的產生創造力, 散佈創造力的市場. 有勢力的少數人, 今天控制世界上絕大部分內容發佈的少數貴族, 將無法再運作他們的極端控制. 更確切地說, 他們將走上馬拉車的這條路.
只可惜這年代的馬車製造商已經搞妥美國國會, 並且駕馭著法律來保護他們自己對抗新型競爭. 對他們來說, 這是在 4 千 3 百萬的罪犯與他們自己的生存之間做抉擇.
他們會做這樣的選擇是可以讓人理解的. 不讓人理解的是, 我們這樣一個民主國家為什麼會繼續接受這樣的選擇. Jack Valenti 深具魅力; 但是他在證明放棄一個傳統, 放棄像我們的自由文化這樣一個根深重要的傳統, 是有理的這一點上, 並不太有魅力.
這 種腐化還有另一個方面, 是對公民自由特別重要並且是直接從任何禁令戰爭衍生出來的. 電子前鋒基金會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的法律代理人 Fred von Lohmann 說到, 這是種 "附加傷害," 這種傷害 "出現在你把高比例的人口變成犯罪者的任何時候." 這是一種普遍對公民自由的附加傷害.
"如果你可以把一個人當作假定違法者來對待," von Lohmann 解釋說,
那 麼一夕之間許許多多基本公民自由的保障就走樣了. . . . 如果你是個版權侵權者, 你怎麼能冀望擁有任何個人隱私? 如果你是個版權侵權者, 你怎麼能冀望保護你的電腦免於扣押? 你怎麼能冀望繼續使用網路? . . . 一旦我們想說 "嗯, 但是那個人是罪犯啊, 是他違反法律" 我們對事情的感受力就跟著變了. 對抗檔案分享的這場戰役只是把一個顯著比例的美國網路使用人口變成 "違法者."
把一般美國老百姓變型成罪犯造成的後果就是, 有效消滅絕大多數人膽敢進行的個人隱私變成小事一樁, 也就是消滅應有程序 (due process) 被當作是件雞毛蒜皮的事.
2003 年, 網路使用者普遍意識到這個問題, 當美國唱片協會開戰, 強迫網路服務供應商交出美國唱片協會認為有違反版權法的顧客名單. 通訊公司 Verizon 拒絕提供資料, 幾度抗爭, 遭法院駁回. 只要簡單地對法官提出請求, 並且事先對當事者沒有任何告知, 網路使用者的身分就可以被洩漏.
美 國唱片協會後來擴大這場戰爭, 揚言同樣要來控告網路的個人使用者, 如果這些個人使用者涉嫌從檔案分享系統下載有版權音樂. 但是如同我們所知道的, 這些控告中他們聲稱可能會造成的損失卻是個天文數字: 如果一個家庭的電腦被用來下載僅只一片 CD 量的音樂, 這個家庭可能要負起 2 百萬美元損失的法律責任. 這樣的謬論並沒有阻止美國唱片協會繼續起訴一堆其它類似這樣的家庭, 正如同沒有阻止他們對 Jesse Jordan 的起訴.
以 上這些甚至對美國唱片協會進行的間諜活動都還太過輕描淡寫. 去年夏天 CNN 的一則報導裡說到美國唱片協會用來追蹤 Napster 使用者的一套策略. 使用一種高段的混亂演算法 (hashing algorithm), 美國唱片協會蒐集在 Napster 目錄上的每首歌曲資料, 實際上可以說是採集每首歌曲的指紋. 這些 MP3 的任何複製本都會有相同的 "指紋."
所 以想像一下下面這個不是不可能的畫面: 想像有個朋友給了你的女兒一塊 CD –一些精選歌曲, 與你小時後自製的那些錄音帶其實沒有什麼不同. 你不知道, 你的女兒也不知道, 這些歌是打哪來的. 但是她卻把這些歌拷貝到她的電腦裡. 後來她把電腦帶到大學, 然後連上學校的網路. 如果學校的網路與美國唱片協會的間諜活動有 "合作" 而且她並沒有將她電腦裡的內容與學校網路隔離好 (你自己知道這該怎麼做嗎?), 那麼美國唱片協會將可以把你的女兒認定成 "罪犯." 根據各大學將要實施的規則, 你的女兒可能因此失去使用大學網路的權利. 她可能, 在某些情況下, 被學校退學.
現 在, 當然, 她有權來為自己辯護. 你可以幫她請個律師 (每小時 300 美元, 如果你幸運的話), 然後她可以在法庭上抗辯說她對歌曲的來源一無所知或者它們來自 Napster. 結果可能是學校相信她. 但是學校可能不相信她. 學校可能認為這個 "違禁品" 是罪行成立的假定證據. 如同無數大學生已經從歷史中認識到的, 我們對無罪的假定消失在禁令戰爭中. 而這場戰爭與其它的禁令戰爭並無差別.
von Lohmann 說到,
所 以當我們說的數目, 基本上是版權侵權者, 是 4 到 6 千萬的美國人, 你創造一個讓這些人的公民自由普遍受到嚴重威脅的環境. [我不] 認為 [有任何] 類似之處, 如果說你可以隨機地在街上挑個人, 而且自信滿滿說他犯了違法的事, 因為可能的重罪責任或者上億美元的民事責任可以將他逮捕起來. 當然我們都超速, 但是超速並不是一種會讓我們因此喪失公民自由的行為. 有些人使用禁藥, 我想這是最接近版權侵權的類推, [但是] 很多人注意到, 對抗藥物濫用的戰爭腐蝕我們所有的公民自由, 因為它把那麼多的美國人以罪犯處理. 老實說, 檔案分享比藥物濫用牽涉多更多的人. . . . 如果 4 到 6 千萬的美國人成了罪犯, 那麼我們真的處在滑坡上, 我們將因為這 4 到 6 千萬的人而失去許多的公民自由.
當 4 至 6 千萬的美國人依據法律被視為 "罪犯," 當法律可以達到相同的目的 –保障作者權利– 而又不會讓上千萬的人成為 "罪犯," 誰才是惡徒? 是人民還是法律? 不斷地對自己的人民發動戰爭, 還是透過民主共同努力來改變法律, 哪一個才合乎美國精神?
PUZZLES (Tranlsator: N/A)
Chapter 11: Chimera([[怪?](简体), Tranlsator: vanvan, proofreader: tian)
Chapter 12: Harms (伤害(繁體), Tranlsator: voajoer; proofreader: voajoer)
Constraining Creators
Constraining Innovators
Corrupting Citiz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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